2018-10-16 17:32:48 浏览数:0
本办法所称信息为我校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以及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学校各单位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反映,学校相关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2.1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宣传工作、分管人事工作的处长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宣传处、纪检监察室、人事处、网信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2学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监督小组和办公室。
2.2.1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设在纪检监察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室、校工会、校团委等单位负责人以及师生代表组成。具体职责是:
(1)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2)定期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检查信息公开事项是否真实,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规范;
(3)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设立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和信箱。
2.2.2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网信办,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1)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2)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3)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4)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5)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6)推进学校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7)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2.3学校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是:
(1)具体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2)对拟公开的信息递交保密审查;
(3)及时、主动公开和更新本单位信息;
(4)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
3.1学校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
(1)学校概况:包括学校基本情况、领导班子、机构设置、规章制度等;
(2)学校重大改革与决策:包括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重大建设项目等;
(3)党建工作:包括校党委对事业发展的领导、党的组织及机构、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校与党员教育工作、统战工作、党风建设等;
(4)干部工作:包括干部管理工作、领导干部相关情况等;
(5)人事人才工作:包括人事工作和人才工作;
(6)财务与资产管理: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工作;
(7)教学与科研管理:包括教学管理、科研管理;
(8)招生考试管理:包括招生工作、考试管理工作;
(9)学团工作:学生管理与服务、学生资助、就业工作、师生安全管理工作。
3.2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信息;
(5)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学校办学管理中不予公开或不宜立即公开的其他信息。
3.3学校各单位公开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在一定时期内,涉及学校办学的重要事项,采取先校内公开,再向社会公开的方式;涉及办学的有关重要数据和资料,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向社会公开。学校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4.1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
(1)学校网站;
(2)学校校报;
(3)新闻发布会和其它相关会议;
(4)校内广播、电视;
(5)公告栏、电子屏幕;
(6)年鉴、会议纪要或简报;
(7)便于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4.2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
(1)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学校授权信息拥有的单位公开;
(2)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核。
(3)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学校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5)学校定期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室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6)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或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或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有关单位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信息公开申请程序
除规定的学校各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如下:
(1)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应向信息办公室提交申请;
(2)明确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3)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个人信息的,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5)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6)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7)学校收到信息公开书面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8)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监督检查。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学校领导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其它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送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2)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3)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4)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认为学校或有关单位未按照本细则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举报。收到举报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还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举报,也可以向教育部举报。
学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各单位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1)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3)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4)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5)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6)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附则: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